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分別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是否作展開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司法機關為查明事實依法采取的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主要是公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5)執行則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實施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