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純商業操作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在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有十萬元以上的資金,並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