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視同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對法人單位下屬跨省的分支機構,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經與分支機構上級法人單位協商壹致,並經國家統計局認可,可視同法人單位處理:(1)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並有獨立經營場所。(2)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壹年或壹年以上。(3)該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向當地納稅。(4)具有包括資產負債表在內的賬戶,或者能夠根據統計調查的需要提供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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