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投資的是合夥企業的股份,而不是企業的股份,體現了原合夥人退出、新合夥人入夥的形式。
因此,第壹,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時,應當對合夥人當年未支付的營業收入應占的未分配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合夥人轉讓投資份額,從合夥企業層面,退出合夥企業,從其清算收入中就“營業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合夥人層面來說,原合夥人的“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應針對新合夥人對原合夥人股份支付的溢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