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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出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時如何申報稅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普通投資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投資的是合夥企業的股份,而不是企業的股份,體現了原合夥人退出、新合夥人入夥的形式。

因此,第壹,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時,應當對合夥人當年未支付的營業收入應占的未分配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合夥人轉讓投資份額,從合夥企業層面,退出合夥企業,從其清算收入中就“營業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合夥人層面來說,原合夥人的“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應針對新合夥人對原合夥人股份支付的溢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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