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泄露他人個人信息;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壹條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防範和懲治侵犯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制定,推進個人信息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標準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