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使用的權益,是指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和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2020年,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之前,杭州中院二審的人臉識別第壹案——郭冰訴杭州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案,已經支持了個人拒絕采集人臉信息的權利,認定被告單方請求變更入園方式無效。
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信息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在二審稿中,認為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應當由其近親屬行使,但在最終立法中,考慮到了個人信息的隱私性,最終確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行使查閱、復制、更正、刪除死者相關個人信息的權利,除非死者生前另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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