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立案 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 管轄 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 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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