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表在單戶額度核定、額度變更核定時填寫;
2、“自報”欄旁邊的空白處為納稅人的簽名;
3、“定額對比”欄在定額變更、調整時填寫,新業戶不填寫此欄;“上月開具的普通發票應納稅額”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同時要註意“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壹欄中應納稅業務額與上壹期每月開具的普通發票應納稅額之間的邏輯關系。
4、“管理意見”欄“經理”由稅務管理員簽字;“負責人”應由個人征收管理負責人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意見”欄中的“負責人”應由主任簽字。
5.本表壹式三份,納稅人壹份,主管稅務機關壹份,縣(市)級稅務機關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