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指的從事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營業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欺詐、詐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資質條件;
(五)有密封的車間和成品儲存倉庫。
第十八條印章經營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