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可以變更經營範圍、經營地址,但是不能變更經營者。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雙方經營者同時申請辦理的,登記機關可以合並辦理。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依法作出解散、註銷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者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文件;
(三)清算報告、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進行清算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證明;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註銷分支機構決定書。
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二項、第三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