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者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到行政審批中心或者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註冊地址變更的,應提供: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2)新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個人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若為自有房產,需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③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