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
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