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