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條
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每月結束後6日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外部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中期年度結束後60日內(相當於連續兩個月)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社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