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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機關對新辦企業是否需要現場核查,有無法定依據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壹條 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後,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企業住所或生產經營場所是主要的登記事項,通過核查確認企業是否具有與申請的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和相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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