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壹個,公司住所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