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壹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它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另壹方當事人。
擴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壹旦約定生效,經營者應當履行承諾。
當然, 約定內容應是法律、 法規許可的事項。如果約定內容違法,比如約定提供毒品,則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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