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發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也稱為“年報”,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2、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在全國實現與人社、統計、海關、商務、外匯部門的年報事項“多報合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