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的6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工商所進行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和監督檢查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三條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樣式、電子營業執照的標準以及與公司登記有關的重要文件的格式或者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