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修改4項內容,刪除3項內容,修改相關附件。新規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條例》明確規定,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四個條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測項目和基礎標準以及同類常規汽車產品的相關標準;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