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為警察妳執行公務的依據是法律,而移動公司查詢資料需要移動的領導簽字的規定不過是他們的內部制度,法律的效力大於企業內部制度是毫無疑問的。即使移動公司的領導也無權對抗,因此移動公司必須無條件先配合妳的查詢工作,然後再執行他們的制度--將情況報領導簽字。這樣才是正常的工作程序。
其次,警察辦案過程是代表政府行使國家權力,任何法人和公民都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查辦案件,當查詢相關資料需要領導批準就意味著把協助義務當作選擇性的行為:領導批準就協助,領導不批準就可以不協助。這無疑是把國家權力置於企業制度之下,讓國家權力服從於企業制度,這是法律絕對不允許的。
上一篇:大浦鎮工業園屬於哪個區下一篇:海口博瑞思遠廣告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