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印章簽發機關應當規範和加強印章簽發管理,嚴格辦理手續和審批程序。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