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壹般是不會進行公告的,而是向被申請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申請人申報財產情況,如果被申請人無法通知的,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的期限是6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