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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存在異議信息,不允許進行簡易註銷

在公示期間有人提出了異議,壹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公司註銷進行公示,已經滿了45天後,才有人提出異議。這種情形下的話,提出的異議屬於無效,所以辦理註銷的企業相關負責人無需擔心。

2、公司在45天的公示期期間,被人提出了異議,工商局將會通知辦理註銷登記的主要負責人。這種情形下,主要負責人應前往工商局了解相關情況,了解原因,並確認該異議是否合理並且給予相關的解決辦法。只有等到合理的異議意見得到合理的解決後,公司註銷才能繼續走下來。

綜上所述,如果是公示期後提出異議,那麽就不會對公司註銷產生影響,但如果是公示期內,就要先弄清楚原因以,然後根據意見進行處理。

處理好異議後,就可以繼續公司註銷的流程,即在30個自然日內向工商部門提交簡易註銷申請。

這裏要特別提醒:壹定要在公示期滿45天之後,30天之內註銷工商,超過時間的話,窗口不會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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