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