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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登記需要出具變更登記信息表嗎

工商部門應該出具公司變更登記核準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註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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