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