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給員工發工資,社保員工有三種解決方法:方法壹: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舉報。方式二:辭職後進行仲裁,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這種方法可以受益於補償,也就是22個月的工資。同時可以要求社保局責令公司補繳2年社保。請參考這裏的方法1。需要註意的是,仲裁的理由是單位不繳納社保。選擇3:向法院提起仲裁程序。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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