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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於業務員有離職“競業兩年限制”合同,內容就是業務員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同類產品生產的企業或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妳們公司應該每月給該員工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不能低於員工在職期間的基本工資。為了方便管理,以及確保員工未違反協議,妳們公司應該定期對該員工進行追蹤!

另外既然妳們公司當初給員工簽訂了這個競業限制合同,就應該履行。除非妳們能找到證據證明他違反的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但是很顯然目前妳們是沒有辦法證明的!所以妳們只能根據條款給該員工賠償!

妳要是想證明的話可以查查他的社保繳費是不是有新單位幫他交?也可以到其所在社區進行暗訪,但是這樣比較麻煩了!

這應該是妳們管理上的壹個漏洞。如果公司不是太註重這個競業限制的話,建議這個協議還是不要簽了。如果公司很註重這方面的話就應該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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