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債務清理完畢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登記。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數量;(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