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