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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怎麽辦?

法律分析: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未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更正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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