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更正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