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除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第十條)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外,還應當於三十日內在有影響的全國性和地方性報紙上發布公告,其內容與第十五條第(壹)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