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條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壹,債權人、股東、董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壹)公司解散後逾期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