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市場主體可以決定在壹定期限內停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主體歇業前,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協商處理勞動關系等相關事宜。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停業期限、法律文書地址等信息。
市場主體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年。市場主體在停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經營,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主體停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可以不使用住所或者主要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