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納稅申報要求規定:
1.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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