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人變更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自決定之日起10內更新營業 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 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 照;作出準予公司註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