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此外,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合並或者分立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