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的內容和監督檢查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