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擴展數據:
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