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的第九章“懲戒”部分,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16種違法行為。
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後,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擴展資料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