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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情況分析

《公務員法》的第九章“懲戒”部分,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16種違法行為。

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後,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擴展資料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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