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企業相關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壹)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投資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公司。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後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
(四)以特定關聯方或者特定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的名義持股經營企業。
(五)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從事商業活動。
(六)本人或委托他人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從企業獲取利益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