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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任原則的差異與比較

公開原則與公信原則之比較

1、公示原則是指涉及公眾或大多數當事人的場合,商法實行公示原則,要求將相關事實公之於眾,公示的方式,壹是登記,二是公告。

2、公信原則,物權變動以登記或交付方式公示。如果當事人信任這種公示,並做了某些行為(如買、賣、贈等。),那麽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壹致,也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公共信任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壹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人推定為不動產所有人,動產占有人推定為動產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這就是所謂的“權利推定的有效性”。

其次,任何基於善意公示表象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保護,保護的方式是承認物權變動的效力。

公信原則旨在保護善意的交易相對人而非真正的權利人,僅適用於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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