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2)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機構報送上壹年度經審計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用於慈善事業的支出不低於總收入的70%。在計算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前壹年的總收入。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用於慈善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年末凈資產的8%。計算這壹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末的平均凈資產代替上年末的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支出不得超過其年度管理費用的65,438+00%。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支出不得超過其年度管理費用的65,438+0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最近兩年未受到登記機關的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最近兩年未被登記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且評估結果在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時仍在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