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