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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動過程公示期

企業應當自股權變動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自組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的數額、時間、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五)行政處罰信息;(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公示的信息(即時信息)包括: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五)行政處罰信息;(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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