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持有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自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Z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或者自動失效的情況,並記入持證人員的從業檔案。
最好不要違紀,尤其是會計,因為有前科之後很難再被錄用,所以考試的時候會計會考壹個職業道德,而不是其他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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