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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具體包含有哪些內容?

為充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進壹步完善大股東、董監高在股份減持前的預披露制度,《實施細則》根據監管實踐需要,將大股東、董監高納入減持預披露的適用範圍,同時從下列三方面對信息披露要求作了優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東、董監高擬在未來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報告並公告其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以及時間區間和價格區間。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在實施減持計劃過程中,其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期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的進展情況。同時,還規定在減持期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的,應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在事後披露方面,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在其披露的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或者減持期間屆滿後2個交易日內,再次公告減持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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