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其他企業信息進行網絡宣傳要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嚴重的要承擔行政責任,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