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登記增量指標時,已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指標。
2.投標保證金已按照投標須知第4條的規定支付。
3.已通過廣州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審核,並取得有效編碼。
註意:
(1)付款人(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為申請代碼所指向的投標人本人,並能建立壹壹對應關系。
(2)繳納金額不低於《廣州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指南》規定的投標保證金金額,壹次性納入(或收取)。
(3)投標保證金到賬時間符合當期增量指標招標公告的要求;以及相關信息的修正程序符合《廣州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指南》的規定。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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